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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10-11 09:32 信息来源: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
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自2016年1月1日起,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,延长产假三十天。前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,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,不影响福利待遇,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在内。